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日照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市三自”)。
第二条 本会为日照市基督徒自愿结成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带领全市信徒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会的独立自主,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日照教会提供服务,推动教会与时俱进。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我市基督教界事业的健康发展。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日照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山东省日照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推进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五)引导全市信徒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维护国家团结稳定和实现祖国统一,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六) 举办社会慈善、公益和自养性事业,带领全市信徒积极服务社会;
(七)加强同全市各区县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全市各区县教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本会的决议涉及各区县的,各区县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及活动场所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八)有计划的开展基督教管理、牧养、安全、财会等人员培训工作,为日照教会培养人才;
(九)促进各区县教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与实施;
(十)建立完善的教会管理体制,按照《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山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日照市基督教教会规章》,督促全市各区县教会遵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在规定期内召开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
第八条 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委员、监事,成立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委员会决定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业务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连选得连任,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市基督教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三)组织召开市基督教代表会议;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罢免或接受请辞委员、监事,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代表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八条 主任在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三)可按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并可进行调整补充,在主任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委任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任会务会议决定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任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主任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主任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委员会的,经1/5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其决议须以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死亡或失踪;
-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辞职;
-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主任和不驻会的副主任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70周岁,驻会的副主任和秘书长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 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委员会决定;
- 牵头处理本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 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负责本会日常经费管理;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委员会履行代表大会决议;
(四)对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主要经费来源:
(一)房产出租收入;
(二)教会、信徒奉献;
(三)自养性事业收入;
(四)境内外捐赠(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认真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关于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在内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委员会通过后,经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日照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1日日照市基督教第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