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市基督教教会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山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一、教会
1、基督教会是蒙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基督是教会元首,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教会以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广行善事,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性的,也是地方性的,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2、日照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代表教会在地上行使各种权柄、权力。
3、日照市基督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平等友好往来,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任何境外教会的支配。
4、日照市教会具有双重性质: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又是一个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支持社会发展、国家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5、日照市(县、区)基督教会在上级教务组织的指导及三自爱国组织的支持下,团结信徒,认真遵守教会规章制度,同心合意做好各项事工,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6、日照市(县、区)基督教会遵循圣经教导在基督里合而为一,不以宗派名义单独活动,坚持走联合礼拜的道路,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二、圣礼
1、教会的圣礼主要有两种,即洗礼(点水礼或浸礼)和圣餐礼(擘饼)。
2、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礼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日照市基督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信徒成为新人。洗礼的两种方式各教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3、凡接受过洗礼的信徒,才可以领受圣餐。
4、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他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藉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圣餐礼须虔诚、庄重,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仪式。
5、圣礼在教堂或活动场所内公开进行,由圣职人员主持;不准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不准在教堂或活动场以外的地方举行圣礼;因年老多病不能正常参加聚会的信徒,在教会的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内接受圣礼。
三、圣职
1、圣职人员职称:
圣职人员是指经过按立,能够主持圣礼的教会教牧人员。按照圣经和教会传统,日照市教会目前采用的圣职职称有:
牧师——负责教会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并教导信徒。
教师(副牧师)——协助牧师管理堂点,牧养教导信徒,也可以主持圣礼。
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管理堂点,其职责仅限于本堂及所属活动场所(经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特别授权的不受此限)。可以牧养教导信徒,主持圣礼。
2、其它职称:
传道员(教士)——受过省级义工培训一年或市级三次(每次一个月)以上义工培训,经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认可的传道人员,可以讲道及牧养信徒。
执事——教堂、活动场所选立担任一定教会事务的信徒。
义工——经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培训两个月以上,由县级以上教务组织认可,可以讲道牧养信徒。
圣职人员与传道员(教士)统称为教牧人员。
3、圣职人员的资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抵御境外政治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渗透,遵纪守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参与非法聚会、讲道、培训及圣事;不参与境外人员以不同身份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1)所有圣职人员必须符合圣经的要求:具有a、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b、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c、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教会服侍的经历;d、为信教群众所爱戴。
(2)圣职人员必须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3)圣职人员应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灵性上教导牧养信徒,对不同信仰特点彼此尊重。
(4)圣职人员不受性别限制,受任圣职男女平等。按立年龄在30-60周岁之间(包括30和60周岁)。
以上四条亦适用于传道员(教士)。
(5)牧师:a、必须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二至三年)毕业者,须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b、必须全身奉献专职事奉。c、有较高的管理、讲道、牧会水平。
(6)教师:a、必须受过正式的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须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二至三年)毕业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b、能乐于奉献尽心事奉。c、有较高的讲道、牧会水平。
(7)长老:应受洗五年以上,需受过一定神学教育或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训,有五年以上服务教会的经历,结业后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牧会经历。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b、能乐于奉献并有较高的信徒威望。c、在堂、点任职有较高的管理、牧会水平。
(8)确定按立的圣职人员有本市区域内的户籍。
4、圣职人员的确认:
凡申请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圣职的人员,通过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荐,经县级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和宗教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到当地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进行资格认定。经正式会议审核和市宗教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省基督教两会择期按立。
5、圣职的按立:
(1)凡符合资格的牧师、教师或长老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荐,经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宗教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委会和市宗教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基督教两会批准后,由省基督教两会进行考核,合格者择期举行按立典礼。
(2)教师及长老晋升为牧师,须具有神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过按立牧师同样的申请、推荐、审核、报批、考核手续。
(3)圣职的按立仪式须隆重庄严,在教堂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相授受。
6、 圣职人员的劝惩:
A、圣职人员如有下列情况的,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作出惩处决定,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等。情节严重者,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报省基督教两会后,由省基督教两会给予革除圣职、除名等惩处。
a、传播异端邪说,混乱基督教信仰的。
b、制造教会分裂,拒不服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组织领导的。
c、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
d、工作严重失职,对教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e、生活作风败坏,违反教义教规,有损教会形象的。
f、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B、对违规圣职人员,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将作以下处分:
a、发现问题后本着爱心对违规者进行及时劝导,能及时悔改,并立志回转者,可照常行使其职。
b、对不听从劝告者,暂停圣工,并提出警告,以观后效。
c、在停止圣工期间仍我行我素,坚持错误言行的,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撤销其教内一切职务,并报省两会革除圣职。
四、信徒
1、凡来教会追求福音真理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为慕道友。
2、教会对慕道友要进行基本要道的培训,以培养其信德。
3、慕道友中凡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清楚悔改重生且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守则。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
4、慕道友接受洗礼后,应登记造册,正式成为教会的信徒。
5、受洗后的信徒可参加教会事工,可领享圣餐。
6、信徒应遵行圣经教训,遵守教会规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参加教会的聚会活动,对教会尽责。
7、信徒应是好公民,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爱岗敬业,积极工作,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对社会尽责。
8、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随从异端,误入邪教,教牧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教堂、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报市(县、区)教会组织核实审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五、教堂、活动场所设立及管理组织
1、 设立教堂、活动场所的条件
(1)设立教堂应有
a、较多的信教群众;
b、专设的礼拜聚会场所;
c、负责牧养信徒的专职或义务圣职人员;
d、管理组织;
e、管理规章;
f、合法的经济收入。
(2)设立活动场所应有
a、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
b、固定的聚会场所;
c、由县级以上教会组织认定的讲道人员(不一定是圣职人员);
d、管理组织;
e、管理规章;
f、合法的经济收入。
2、堂点登记程序
(1)设立的教堂、活动场所符合条件后,其管理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向县级宗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后方可进行宗教活动。
(2)教堂、活动场所的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3、教堂、活动场所组织的产生
教堂、活动场所组织是指教堂的堂务管理委员会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小组。
教堂堂务管理委员会至少七人以上组成,活动场所管理小组至少三人组成,以上组织的成员由本教堂、本活动场所信徒选举或协商产生,并报县以上教会组织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连选可连任。
4、教堂、活动场所与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的关系。
教堂、活动场所接受本地市(县、区)级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对其进行教务上的指导、督促。
六、附则
1、本规章于2019年9月21日经日照市基督教一届二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本规章由日照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